(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内地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办人员,需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理香并提交复印件,港商和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内地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办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理香人员,需交验经年检的港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内地并提交复印件,人办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理香证明和单位派遣函原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内地需交验经年检的人办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理香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再次申请,每次均须提交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和经年检的商务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系异地户口每次均须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5.经批准的备案专办员代办商务签注的,须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居民身份证;
2.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仅受理本省户籍申请人)。
3.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
4.持外省签发的通行证在广州首次办理签注的,需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提交资料,本人需到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
1、提交《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预约信息表》。
2、提交附有《备案人员名单》且盖有单位公章的《往来港澳商务事由说明函》。
3、交验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旧版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的,还须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一个月内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共三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前两联应含备案人员所在企业名称、备案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养老金的名单、签发日期等内容,第三联应显示该备案人员截至申请之日在本企业已连续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经营企业委托人才服务行业代管人力***保障的,另须提交人才服务行业出具的代管人力***保障的相关证明。
5、交验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办理多次往来香港的商务签证需要资料如下: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